為進一步完善福建省天然氣定價機制,規範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場變化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省物價局日前出臺《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並於9月1日起開始執行。
據了解,本次出臺的規定主要適用於中海福建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銷售價格調整。中海福建天然氣公司銷售的天然氣(含液態)價格分為合同氣量價格和合同外氣量價格。其中,合同氣量價格是指列入國家發改委關於福建LNG總體項目一期工程核準批復範圍並簽訂長期“照付不議”合同氣量的銷售價格,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氣電廠用氣需要。除此之外的其他氣量銷售價格為合同外氣量價格,將實行與購氣成本聯動的方式。當購氣成本上漲或下跌幅度達到或超過10%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或購氣成本上漲或下跌幅度達到或超過20%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3個月時,可按購氣成本變化情況相應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氣量價格。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氣量銷售價格則根據前6個月合同外氣量加權平均購氣成本測算。
城市管道天然氣公司終端用戶分為居民氣價和非居民氣價。其中,居民氣價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管理目標要求,將適時實行居民階梯氣價;非居民氣價由現行核定中準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改為核定最高銷售價格,並根據中海福建天然氣公司銷售價格的變動相應調整,城市管道天然氣公司可以在不超過最高銷售價格的前提下,與用戶協商確定具體銷售價格。(記者 潘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