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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立法規定房間供暖溫度過低可請求賠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7日 09時0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瀋陽9月6日專電(記者范春生)秋季已到,再過2個月即進入北方冬季供暖期。由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瀋陽市民用建築供熱用熱管理條例》近日經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確定於11月1日實施。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臥室起居室溫度低於18攝氏度可請求賠償。

    冬季供暖是北方城市居民的基本需要,是重大的民生問題,涉及千家萬戶。但是由於體制性、機制性、歷史性、技術性等問題的存在與制約,由供熱質量引發的供熱用熱矛盾在各城市中仍然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在這樣的背景下,《瀋陽市民用建築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幾經醞釀得以制定推出,旨在規範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熱”。

    《瀋陽市民用建築供熱用熱管理條例》設六章,共四十四條。其在第二十九條規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供熱技術標準提前做好供熱準備。除不可抗力外,應當保證用熱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對於未按照規定的供熱時間或者供熱溫度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給予用熱戶賠償。”目前,當地供熱管理機構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室內溫度測量辦法》和《供熱溫度不達標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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