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地稅局獲悉,自今年9月1日天津市開始執行新修訂的個稅法後,不少納稅人對於9月份發放8月份的工資,個稅扣除標準是按2000元執行還是按3500元執行提出疑問。對此,天津市地稅局重申,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屬於9月份收入,還是屬於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執行。
針對個稅扣繳單位反映的代繳稅款申報期問題,天津市地稅局解釋説,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單位應在2011年10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並須使用新升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按照相關稅法規定,9月1日後獲得的8月份工資,納稅人可以在10月份繳納個人所得稅,中間可以有一個月時間的跨度。不過,按照規定,8月份的工資需要在9月19日結算清楚後,方能使用新升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尚未使用到新版“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的時候,少數單位財會人員仍然按照舊軟體上的舊標準執行,造成少數納稅人個稅扣除標準仍為2000元。針對這種情況,天津市地稅局表示,對極個別因特殊原因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也必須按照3500元扣除標準執行。(記者 孟興 通訊員 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