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化粧品行政許可申報有關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對申報資料項目有關要求。
通知要求,申報資料中“産品名稱命名依據”或“産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部分增加産品中文名稱的漢語拼音名;申報資料中“産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確或增加感官指標、衛生化學指標和微生物指標、貯存條件、保質期;申報資料中“産品設計包裝(含産品標簽、産品説明書)”部分增加使用方法項目內容,明確闡述産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並應與化粧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中産品標簽或産品説明書註明的相關內容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項應包括《化粧品衛生規範》規定的警示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