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生産企業未在包裝上標注燃放説明或易燃易爆警示標誌等,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
相比2004年頒布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草案梳理了辦法細則,明確了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一律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産活動。否則將責令停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仍為3年。草案將不再為滿足“未發生死亡事故”等4種情形的企業開綠燈,規定所有企業的延期申請都要經過審查。申請須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逾期者只能重新申領。
企業如有超出許可品種範圍生産、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未在包裝上標注燃放説明或易燃易爆警示標誌等行為,將被限期整改,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