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區縣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將不予補償。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公房、自建房等房屋的徵收進行規定。
《通知》規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徵收已購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築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或者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為準。
對於違建,《通知》要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老公房的住戶被徵收房屋時,如果徵收是出於公共利益,在房屋徵收決定發佈當日,産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將自動終止。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被徵收房屋的産權人在徵收決定發佈後的20日內,按房改政策將公房出售給原公房承租人,購房後原公房承租人作為産權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通知》還規定,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將獲得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為每平方米每天40元。但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被徵收人、被徵收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搬遷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的具體標準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確定,報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記者 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