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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賠錢減刑”出臺首部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2日 11時44分   來源:北京日報

    記者獲悉,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一中院聯合出臺了《關於規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規範“賠錢減刑”這一頗受爭議的制度。該《意見》目前已經實施。

    賠償、原諒必須當庭説明白

    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原諒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這一刑事和解制度本旨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但由於長期沒有規範,不少人懷疑司法機關暗箱操作,結果被戲稱為“賠錢減刑”。

    對此,北京一分院公訴一處和一中院刑二庭根據實際情況,在《意見》第1條就規定:被告人退賠、被害人諒解等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量刑的根據。

    “讓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法庭上公開説清楚,以免有人質疑司法機關或被告人以不法手段威逼被害人就範。”檢察官表示,以往有可能只出示相關證據,但忽略了雙方質證,今後,被告人必須説明賠償原因、數額,被害人要當庭明確表示是否諒解以及諒解的原因等。

    檢察機關須提出量刑建議

    《意見》還要求檢察機關必須主動蒐集、審查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諒解的證據,根據相關證據,檢察機關要提出量刑建議。“如果僅泛泛提出對被告人應當從輕或減輕,有可能導致法院畸形量刑,引起被害人和社會不滿。”檢察官説,比如被告人把人打成輕傷,按刑法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當被告人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後,檢察機關要依據情節,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判2年、1年還是拘役、管制。“有一個具體的量刑建議,就能防止法院作出畸輕或畸重的判決。”

    宣判前賠償可獲得重審機會

    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獲得賠償,《意見》第10條規定,法院開庭審理後的休庭期間,被告人若能退賠並獲得被害人諒解,可能影響量刑的,法院應當重新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對於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議可以修正。“這意味著,在判決作出前,被告人都有機會做出賠償、尋求被害人諒解,爭取從輕判決的機會。”檢察官認為,經過庭審,被告人可能會重新認識自己的行為,發生心理變化,此時給他一個機會,更有利於其悔罪,同樣,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也增大很多。

    相關鏈結 什麼案件適用刑事和解?

    據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有關負責人介紹,打架、交通肇事……各種侵害被害人個人權益的輕傷害刑事案件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自訴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因家庭鄰里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懷孕哺乳婦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也適用刑事和解制度。

    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還應具備犯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有明確的被害人;和解主體的意思表示真實、自願;被告人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等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受強迫、威脅等非自願的情形,和解協議可以認定無效。(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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