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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閒健身行業預付費標準合同12月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9日 09時51分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近年來屢次出現因健身場所違約或倒閉引發的消費者群體投訴事件。28日,工商部門宣佈以規範預付費合同的形式,對這一消費領域的痼疾“動手術”。北京市工商局宣佈,《北京市休閒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今年12月1日起啟用,這是北京市首個針對某一消費熱點領域制定的預付費合同,剔除了目前休閒健身行業內諸多“霸王條款”。

    與此同時,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工商部門將從12月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專項執法整治,健身企業使用的自製格式合同中含有違法條款的,工商局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嚴肅查處。

    六種情況下可獲退費

    “本會所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更改權;消費者轉卡須按原購卡金額的20%繳納轉卡手續費;本卡一經售出概不延期……”上述條款都是目前健身行業經常出現的“霸王條款”,在工商部門制定的新合同,上述條款被全部予以剔除。

    消費者王女士在家門口辦了健身卡,沒想到才消費幾次店家就遷走了,繼續消費需要去很遠的地方,健身房卻拒絕退費。這是目前在健身行業最常見的投訴。記者注意到,正式頒布的健身合同“通用條款”明確要求,消費者有6種情況可以要求退費。

    一是交費後7天內還沒有消費的,消費者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並要求全額退費;經營者擅自提價、縮短健身卡有效期、減少承諾項目、增加使用健身卡限制條件等4種情況下,消費者都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另外,經營者關閉健身卡所屬的門店,也屬於經營責任,消費者可以參照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要求經營者退款。

    預付卡退費有公式可循

    “此前,經營者動輒以消費者違反規定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扣留全部預付費用,這一做法將被合同示範文本終結。”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北京銳麗100健身公司總經理唐東翔告訴記者,在健身行業,不計時、不計次消費的年卡、季卡等,在預付費銷售中佔比達到近九成。工商部門要求,因經營者責任解除合同後,對於消費者經常辦理的年卡等時效卡,可以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的公式計算出已消費金額,從預付費用總額中扣除已消費金額,就是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返還的金額。

    如消費者張先生在某健身俱樂部購買了1張5000元年卡,但半年(以180天計算)過後俱樂部停業,合同解除。依據合同張先生可以要求退費。俱樂部應退還張先生2465.75元(180÷365×100%×5000元)。

    此外,消費者購買了計次卡、計時卡、儲值卡等,經常可享受4折、5折等優惠價。依據北京市工商局頒布的相關規定,一旦經營者違約,消費者要求退款時,應按照優惠過的價格扣除已消費金額。而如果是消費者因出國等原因自行違約,需解除合同,雙方可事先協商解決退費方案,並在合同中註明。

    記名年卡不得設置有效期限

    健身合同適用於北京市綜合性健身會所,包括球類、游泳、瑜伽、技擊等專業性休閒健身場館經營者在預收費用後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在健身合同進行前期徵求意見及公開論證時,“有效期”都是消費者和經營者最關注的焦點問題。記者注意到,最終確定的示範文本對各類健身卡的有效期規定非常細緻,還增加了一項新要求:對年卡、季卡等時效卡,經營者在非法定節假日如果暫停營業超過1天,有效期限應相應順延。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介紹,對於健身行業所特有的年卡、季卡等時效卡,因其計費方式不同於其他卡種,消費者在交納預付費用後可不限次消費,文本中要求明確出其特有的時限規則,並規定了經營者應當順延有效期限的情形,以利於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解決依據。但是,在有效期限屆滿後,時效卡內不存在剩餘消費額度,對此消費者也務必應給予關注。

    健身合同還明確:記名的計次卡、計時卡、儲值卡不設有效期限;不記名的計次卡、計時卡、儲值卡有效期限不少於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後卡內仍有剩餘的金額、次數或時間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記者 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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