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12月13日從省地稅局獲悉,根據車船稅法授予權限以及江西省省情,省政府近日對江西省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減免稅規定、納稅期限作出補充規定。從明年起,江西省在收取車船稅時,稅額計算標准將以“就低不就高”為原則,納稅人整體稅負比周邊省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指導意見低約15%。
新的稅額標準與現稅額標準相比,佔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將保持原有稅負或適度降低:1.0升(含)以下的車輛年稅額現為每輛240元,而新標準為180元;1.0升至1.6升(含)以下的車輛年稅額現為每輛360元,新標準為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新標準為360元。對2.0升至2.5升(含)乘用車,則從現年稅額每輛360元提高到了660元。對佔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車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從現在的年稅額每輛360元分別提高了3.3倍至10倍不等,最高的對4升以上車輛年稅額由每輛360元提高到了3600元,提高了10倍。商用車客車大型車新標準為600元,中型車為480元。
為促進城鄉公共交通事業發展,江西省對各地公交車繼續按照現行做法,對按規定繳納車船稅確有困難的,由省地稅局、省財政廳聯合向省政府報告後,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照顧。對農村居民(現戶口登記在村委會)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