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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職工生育險政策調整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0日 14時45分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出臺調整辦法:明年起,機關、事業單位和非京籍職工等都將可享受生育保險了,産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不會低於單位平均工資,醫療待遇將在原有基礎上提高20%左右。預計此次調整將惠及400萬人。同時,北京市生育保險將和其他四險一樣在制度上實現全覆蓋。

    覆蓋範圍:

    新增非京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等

    一直以來,北京市生育保險的參保對象僅限于北京市城鎮企業且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本市戶籍職工,以及獲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外地戶籍職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了《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明年起,擴大生育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即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這樣一來,可將目前不能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民工等全部納入,從而實現了生育保險制度的全覆蓋。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醫療保險處處長蔣繼元介紹,隨著覆蓋範圍的擴大,人員範圍也隨之增大。凡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在參保之列,是否具有北京市戶籍、是否為城鎮戶口等均不再是“門檻”。這意味著,非京籍職工、農民工等明年均可參加生育保險,並與北京市城鎮職工一樣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待遇。為了預防一些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上生育保險,北京市人保局表示,今後將實行五個險種統一徵收的方式辦理參保。

    此次調整預計惠及400萬人,再加上原來已參保的近400萬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將與其他四險看齊。

    待遇標準:

    生育津貼低於個人工資標準單位補足

    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2005年,此次是首次對參保人待遇水平做出調整。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主要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等。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相當於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直以來,生育津貼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計發。而從明年起,生育津貼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一般來説,單胎産假最長為4個月。假如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3000元,她生育前後共120天産假。那麼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則她在産假期間共可得工資12000元。而如果按現行標準,通常女職工本人在生育當月由於受身體狀況等影響,工資待遇相對較低,繳費基數也會相應低於平時。

    此外,該政策還強調,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也就是説,生育津貼不會低於單位平均工資標準。”蔣繼元説。舉例來説,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後,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對於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産假,但在之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新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定額支付:

    待遇標準提高20%

    一直以來,生育保險對生育醫療費用採取了給醫療機構定額支付的辦法。從明年起,生育保險將對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部分醫療費用支付項目和定額標準進行調整,醫療待遇水平將在原有基礎上增長在20%左右,預計增加基金支出2500萬元左右。

    此次調整主要是針對支付醫療機構的定額標準,同時首次將住院計劃生育手術前相關門診檢查的費用、住院分娩當次産褥期感染等項目納入可報銷項目。

    據了解,北京的剖腹産率一直居高不下,此次在政策調整時對自然分娩有所“傾斜”。如在三級醫院自然分娩,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定額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預分娩從2100元提高到3300元。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調整後,既對醫療機構給予一定補償,同時減輕參保人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可以説,如果參保人員沒有簽訂自費協議(即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目錄範圍外的需求),完全可實現生孩子不花錢。

    申領條件:

    需連續繳費9個月

    為維護生育保險基金安全,生育保險規定領取生育津貼需有連續9個月的繳費,避免選擇性參保。據介紹,以前曾發現有的用人單位只按最高標準為職工繳納一個月的生育保險,即享受待遇,鑽了政策的空子。

    此次生育保險覆蓋範圍擴大後,對於新納入參保範圍的女職工,將“9個月的連續繳費期”加以調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但在9個月後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貼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為確保女職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保險還確定了補支待遇原則:如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記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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