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1日起,新修訂的《浙江省禁毒條例》正式施行。新版條例在《禁毒法》、《戒毒條例》等國家已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針對浙江省的禁毒形勢及禁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範、細化有關工作方面和程序,增強了可操作性。
新《條例》中對“毒駕”作出了明確規定,據新《條例》第四十三條,吸毒成癮人員被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的,在戒毒期間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其已經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登出。
除加強管控以外,新《條例》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人文關懷。根據新《條例》規定,戒毒人員在自願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的戒毒診療費用,按照省有關規定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顧春 鄒倜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