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1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為做好中央財政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專項補助資金撥付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助範圍和標準
根據有關規定,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對各地的具體補助金額,根據國務院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領導小組)確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縣(市、區、旗,以下簡稱試點縣)60周歲及以上實際參保戶籍人口總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核定。
二、補助資金的申請撥付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聯合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出新農保和城居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經兩部共同審核同意後,核撥補助資金。
(一)申報材料要求。
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上報的申報材料,應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本地開展試點的情況,確保報表數據真實、全面,不得瞞報、虛報、漏報。申報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包括本地開展試點的總體情況、政策規定和資金需求和安排情況、試點啟動和實施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2.有關附表。新農保和城居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包括參保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等。具體填報要求詳見填表説明。
(二)報送審核程序。
1.地方上報。
經國務院領導小組批准新納入試點範圍的試點縣(以下簡稱新增試點縣),由所屬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納入試點當年的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工作要求報送申報材料;以前年度已經國務院領導小組批准納入試點範圍的試點縣(以下簡稱原有試點縣),由所屬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于每年4月底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財政部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經專員辦審核後的申報材料應在5月底前上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地上報申報材料。對於未按時限規定上報申報材料的,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予以通報。因延誤上報導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能按時下達的,由地方承擔基礎養老金確保發放責任。
2.專員辦審核。
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後,要及時對試點地區60周歲及以上實際參保戶籍人數基礎數據進行認真審核,必要時對原有試點縣進行抽審,並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簽署審核意見。
專員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3.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依據審核結果相應核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三)資金撥付辦法。
為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按年與省級財政結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具體操作程序是:
1.資金預撥。
新增試點縣,實施試點當年,按其申報的當年參保60周歲及以上戶籍人口預測數和中央財政補助標準,預撥當年補助資金。同時,在試點當年9月30日前,按當年補助資金的90%下達下年度預算,此項資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
原有試點縣,自2010年起,每年9月30日前,按當年補助資金的90%下達下年度預算,此項資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
2.資金結算。
(1)常規結算程序。
每年7月底以前,中央財政根據各地經專員辦審核並蓋章的申請材料,按照各地上年度平均實際參保60周歲及以上戶籍人口數、地方財政資金到位情況等,對上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進行結算。同時,按照上年度平均實際參保60周歲及以上戶籍人口數和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核定當年中央財政應補助資金,扣除年初預撥資金,並彌補(抵減)上年不足(結余)後下達。
結算公式:
當年結算資金 = 上年度平均實際參保60周歲及以上戶籍人口數 × 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 - 當年預撥資金 +(-) 上年不足(結余)
其中:
上年度平均實際參保60周歲及以上戶籍人口數 = (期初參保人數 + 期末參保人數) ÷ 2
(2)特殊結算程序。
在專員辦對新農保和城居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施專項檢查的當年,在常規結算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專項檢查結果,相應扣減檢查年度 期間的違規資金。
三、補助資金的使用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後,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進度,及時下撥。各試點縣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後,要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16號)規定,及時將相關資金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要按規定將補助資金列入相關科目,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探索有效的基礎數據審核手段,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絡等方式,防止虛報冒領、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等情況的發生。
四、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跟蹤檢查和追蹤問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新農保和城居保基金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地新農保和城居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專員辦定期或不定期對新農保和城居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據實減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在全國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通報批評。
五、有關事項
本辦法實施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央財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9]211號)相應廢止。
附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
財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