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範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二、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一)個人申報。符合條件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烈士證明書、錯殺被平反人員平反證明材料、本人與烈士或錯殺被平反人員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
(二)初審把關。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鄉(鎮、街道)復核,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相關資料複印件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本人。
(三)會審認定。縣級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認真核實其身份。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後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專人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説明理由。調查核實過程中有疑義的,應逐級請示,確保認定工作穩妥順利進行。
(四)建立檔案。縣級民政部門對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並認真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
核查認定工作過程中需要相關人員填寫的表格,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製作,但表格內容應包括民政部制發的《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信息採集表》(附件)中的項目。審定工作結束後,縣級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信息採集表》,統一錄入優撫對象信息管理系統,與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一樣,形成定期更新機制。
三、信息數據的統計
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審批工作結束後,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統計核實數據,並經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逐級聯合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應于2012年2月29日前將本地區部分烈士子女的統計結果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聯合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各地在報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的信息數據時,連同第二年將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對象數量等情況一併報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級民政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要抽調精幹人員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人員身份核查認定、數據統計上報等各項工作。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密切協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紮實推進。
(二)嚴格掌握政策,執行落實好政策。要深入細緻地做好調查摸底工作,認真準確地界定相關人員的身份,做到不錯、不漏、不留死角,實事求是地把這部分人員的身份核實、核準。要嚴格掌握政策、執行政策,統一政策口徑,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三)加強宣傳教育,開展督促檢查。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組織實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責任制,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工作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對各地的工作進展、工作落實、工作成效等情況進行通報。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