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下稱《辦法》)3月起開始施行,高溫補貼等一系列勞動保護措施將有法可依。
最高溫度39度時應停止戶外作業
《辦法》所指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據此,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向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具體而言,《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作業場所溫度低於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産、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以上規定。
此外,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歲)在35℃以上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六七月份將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與以往不同,《辦法》分別明確了政府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以及用人單位的職責,其中重點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下應採取的各種勞動保護措施,為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落實提供了保障。
對於違規未發放高溫補貼或提供清涼飲料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據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於今年六七月份組織全省範圍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及高溫津貼發放專項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