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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兩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10日 13時48分   來源:廣西日報

    5月9日從自治區物價局獲悉,廣西《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本月起試行兩年。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成本利潤率最高不得超過8%。

    收費項目共六項

    據了解,廣西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包括拖車費、吊車費、搶修費、空駛費、駁客費和貨物裝卸費六項。

    拖車費指將故障或事故車輛拖離現場所産生的費用,按實際拖車里程收取;吊車費由出車費和臺班費組成,按臺次收取;搶修費指需分解切割車體、拆卸輪胎、拆裝車橋等發生的費用,按每台或每只收取;空駛費指救援車輛到達救援現場後無須實施救援即返回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行駛里程收取;駁客費指需安排車輛轉移故障或事故車上乘客所發生的費用,按人公里收取;貨物裝卸費按實際搬運貨物的重量收取。

    以上各項收費項目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願委託救援機構,接受委託的救援機構實施救援並收取相關費用,沒有委託的項目不得收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法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費用。

    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

    《辦法》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或委託的救援機構負責,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傷亡無法自行委託的,可由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或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屬重要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由各級政府按照補償經營服務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並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車主的承受能力確定。經營服務成本包括固定資産折舊費、修繕費、場地及設施租賃費、燃油費、辦公費、人員經費等。成本利潤率最高不得超過8%。

    收費須亮證、公示、納稅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實行亮證收費。救援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同時,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通過設立收費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批准機關及文號、舉報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

    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收費收入按規定依法納稅。

    未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而亂收費,將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記者 杜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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