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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降低進城務工人員落戶門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23日 14時13分   來源:福建日報

    今後,進城務工人員只要簽訂勞動合同、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居住滿一定期限,即可落戶市縣城區。22日,福建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這一戶籍新政。

    據介紹,根據省政府日前出臺的文件,福建省放寬外來人員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落戶限制,分縣(市)城區以外的建制鎮、縣(市)城區、設區市所轄區三個層次對外來人員落戶條件作出規定。

    根據新政策,在縣(市)城區以外的建制鎮落戶無需“辦理暫住證並居住滿一定年限”,只要在該建制鎮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根據新政策,在縣(市)城區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2年,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1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新政策規定,在福州、廈門以外的設區市所轄區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3年,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3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同時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滿3年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新政策還對“合法穩定住所”作出界定: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就業單位設立集體戶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記者 包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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