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1日專電 商務部11日在其網站上公佈了新出臺的《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規定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冒用家電生産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家電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應維修活動的職業、技術資質。從事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執證上崗。
辦法同時規定,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挂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和家電配件的收費標準、質量規範、質保期限以及投訴電話。從事特約維修的,須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此外,家電維修經營者應通過企業互聯網站、電話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本企業維修服務人員身份資質查驗,應為上崗工作人員配製職業資質標識,要求在崗工作時佩戴或向消費者出示。
根據辦法,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前應當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維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項,尊重消費者選擇。
辦法明確,對於虛列、誇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産品損毀的事實;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電生産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