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文化企業註冊資本變動行為的通知
財文資[2012]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有關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需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數量逐步增加,相應地,企業註冊資本變動事項日益增多。但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多數企業在變動註冊資本過程中並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有文化資産監管職能。為進一步規範中央文化企業註冊資本變動行為,有效規避決策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註冊資本變動行為應報財政部審批同意。
二、企業擬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時,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其中,已建立規範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未建立規範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或者列席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等相關的會議。
三、企業申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時,需按要求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文件;內部決議文件;上年經審計財務報告;營業執照複印件;其他材料。
四、企業辦理上述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資産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企業直接報財政部審批;其他企業通過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二)主管部門應對企業申報材料認真審核,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材料不齊全的,待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三)財政部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材料不齊全的,待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請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督促企業對轉制完成後的註冊資本變動情況,認真開展一次自查工作,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健全內部決策機制,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