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從申請審核、準入退出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公租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進行了規範,規定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公租房租金標準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公租房採取輪候制度,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記者 欒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