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記者獲悉,河南省政府、省軍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一系列新政策。
四類退役士兵可享受就業安置
根據去年11月新修訂實施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通知》明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為四類人員。他們是: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省民政廳廳長馮昕介紹,這四類人員是重點安置對象,必須安置到位。新法律法規出臺前入伍、施行後退伍的,執行新的法律法規,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即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或安排工作待遇。因此,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倡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落實好經費保障和優惠政策。
5%的公務員崗位專招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通知》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應拿出一定比例的工勤崗位,專門用於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新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員和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職工的,應分別按照招錄人數的5%、10%、15%,專門招錄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增編的企事業單位,應預留一定數量崗位接收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人社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制訂安置計劃,對符合國家和河南省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條件的,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予以政策性安置。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不得設置針對退役士兵的限制性條件。退役士兵應聘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軍隊服役期視為工作經歷,並計算工齡。
安置工作不到位,所在地不能被評為雙擁模範城(縣)
按照要求,各接收單位要保證退役士兵在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落實好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
《通知》規定,凡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對殘疾退役士兵實行歧視政策的,當地退伍安置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安置工作不到位的,所在地不能被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單位及個人不能被評為雙擁模範單位、雙擁先進個人。 (記者 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