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天津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天津市將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確保孤兒生有所養、病有所醫、住有所居、學有所教、壯有所用。
《意見》指出,孤兒是指父母雙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蹤)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孤兒在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享受政策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並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醫療保障: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及城鄉散居孤兒由政府全額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孤兒醫療救治和術後康復長效機制,對孤兒的救治要開通“綠色通道”,保證患病孤兒救治的及時性和康復訓練的延續性。
教育保障:在孤兒學前教育、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要優先錄取,免收學雜費、免收食宿費、免收其他服務性費用;保證智力正常孤兒和符合特殊教育的殘疾孤兒全部接受學前教育及九年義務教育。對在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就讀的孤兒,免收學雜費,對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學的殘疾孤兒,福利機構應創造條件使其接受教育。
就業保障: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和保障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工作。對具備勞動能力的正常孤兒,應按規定納入就業援助重點對象,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和指導。
住房保障: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資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後,符合城市租房補貼保障條件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要統籌安排,應保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