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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價格調節基金適用七種情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13日 10時55分   來源:廣西日報

    為增強政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能力,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同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日前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對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據了解,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一是自治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一部分,二是從壟斷經營(電力、成品油、食鹽、管道天然氣)的商品價格中徵收一部分。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設立的徵收項目,市、縣不得重復設立,對同一商品只能徵收一道環節的價格調節基金。

    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從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商品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應報經該商品價格管理審批部門審定,並在價內徵收,不得改變按價格管理權限制定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水平。

    價格調節基金屬於財政收入,按照基金的收入歸屬,納入自治區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價格調控,適用七種情形:

    一是糧油肉蛋奶菜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波動,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大幅波動超過政府預期調控目標,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按政策規定應向低收入群體發放價格補貼。

    二是扶持“菜籃子”生産,鼓勵農超對接,支持平價商店建設,對在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起到示範、引領作用的經營者,可以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

    三是政府對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給相關生産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適當給予補償。

    四是對落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經營者,為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而進行的收儲和投放工作給予補貼。

    五是建立和完善全區價格監測預警系統和重要商品價格指數平臺。

    六是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的手續費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七是自治區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據悉,自治區政府成立由價格、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稅務等部門組成的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工作。(記者 杜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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