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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公安部門將不再出具健在、同一人等證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1日 13時25分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戶籍證明、死亡證明、健在證明、同一人證明……群眾因各種需求,要求警方開具名目繁多的各種證明,但有的屬於警方職權範圍,有的不屬於。8月13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獲悉,寧夏公安機關首次出臺規定,對是否該出具、如何出具證明材料等進行規範。

    基層公安機關遇到的例子顯示,多年來群眾到派出所要求開具的證明種類越來越多,均為有關部門要求群眾提供的,多達數十種,有民政部門的,金融部門的,房管部門的,學校的等。證明包括未婚證明、民族成分證明、身份證丟失證明、繼承人與投保人關係證明等。而其中大部分證明,由公安機關開具都沒有法律依據。

    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屬於公安機關管理權限,可以出具。有些憑合法證件完全可以證明,比如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這些憑戶口本就可以證明,根本無需另外出具證明。而有關部門卻不認這些合法證件,要當事人另開證明。還有一些證明是多餘的,比如一個活生生的人要求公安機關為他開具“健在證明”,其實無論哪個部門要求提供這樣的證明,都于法無據。對於職責範圍以外的證明,公安機關無法查清和界定。但是不了解這些情況的群眾,往往因拿不到證明而認為警方不作為,進而投訴。

    為規範出具證明材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自治區公安廳8月9日依法出臺《公安派出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和《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信息證明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對於申請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勞動教養以及法院作出刑事處罰的違法或犯罪記錄,出具證明。其中錄用公務員政審、中國共産黨吸收新黨員政審、法律法規要求必須以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職業等,可以出具證明;徵兵政審、紀檢監察部門向公安機關了解本單位黨政人員違法犯罪情況的,不出具證明。

    新規規定,派出所可以出具的戶籍信息證明包括:姓名、性別、民族、生日、身份證號等信息變更更正前的信息;曾經同戶人員間登記的家庭關係;戶口登出情況;戶口遷移情況。而未落戶證明、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除外)、健在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同一人身份認定證明等將不予出具。這表明,今後如金融等相關部門在辦理業務時,一旦寫錯當事人姓名,當事人將無法證明錯誤姓名是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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