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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實施新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3日 10時26分   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近年來,黑龍江省流動人口呈逐年增長趨勢。流動人口在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同時,要求維護權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呼聲也不斷增強,這給各級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新《黑龍江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共5章52條,重點規範了五個方面內容。

    據悉,黑龍江省政府分別於1996年和2000年制定了《黑龍江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規章),原規章在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職責需要明確。二是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措施和權益保障需要強化。三是流動人口信息的採集和管理需要加強。四是流動人口居住管理制度需要創新。

    新《辦法》重點規範了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職責。二是強化了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措施,加大對流動人口權益保護,優化流動人口服務措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納入公共服務範圍統籌安排。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社部門應當免費向有就業願望的流動人口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求職登記等服務。第十六條規定:住建部門應當將城鎮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範圍。第十七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流動人口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困難流動人口提供臨時生活救助。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流動人口在職業培訓和職業鑒定補貼、計劃生育休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小額擔保貸款、老年人優待證辦理等方面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權益。三是加強了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明確了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主管部門及管理原則。四是確立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憑居住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對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實施主體、登記發證的範圍與程序、居住登記的信息及信息變更、居住證的制發與有效期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明確了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仲介機構、用人單位等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規定了公安、計生及其它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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