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了解到,針對2011年一些電信企業在校園營銷中存在的問題,寧夏回族自治區通訊管理局、教育廳、工商局聯合出臺辦法,規範校園電信市場營銷行為。
在辦法中,三部門嚴格了電信業務進校準入管理,各類電信企業除已與各高校合作建立的電信業務營業場所外,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開展營銷活動,確需在新生報到期間進入校園的,必須提供合法營銷的證照並徵得學校審核同意後,在學校指定的校園區域內有組織、有秩序地進入現場開展營銷服務活動。此外,各高校要公平公正對待每個電信企業,不得通過“招投標”方式向電信企業違規收取“入門費、獨家進場費”或簽訂排他性協議;不得接受電信企業不符合法定名目的校園捐贈;不得強制學生使用學校或學校下屬部門指定的電信企業手機卡或服務,或將開通電信業務或與校園一卡通等“捆綁”作為辦理新生入學報到等手續的前提條件,並嚴禁高校參與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或與電信企業聯合營銷從中獲利。
進入學校的各電信企業也必須遵守8項規定,包括不得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和使用師生或學生家長用戶的個人信息。未經用戶同意,在錄取通知書中夾寄辦理移動電話用戶身識別卡等。擅自宣傳推廣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電信資費方案,低於成本進行傾銷。在營銷活動結束時,各電信營銷企業必須拆除營銷場所的一切設施並恢復該場地的原貌,如有對原場地的損壞或破壞,電信企業應予賠償。
今年秋季招生入學時,自治區通信管理局、教育廳、工商局將組織聯合督察組,對電信企業經營和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規經營的電信運營企業及違規高校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