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9月29日專電(記者 浦超)《雲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為新形勢下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雲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吳莉華介紹,與2004年4月1日施行的《雲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相比,新《規定》對流動人口、《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證對象進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保證措施和信息工作規定,規範了流動人口相關權益維護。
新《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以及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不含東川區)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適用對象從原來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擴大到成年育齡人員,即已婚育齡人口和未婚的成年育齡人口。
新《規定》重新規定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證對象,即流動人口中18至49周歲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規定》還要求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已婚流動人口提供免費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新《規定》在法律責任部分取消了對違反原有規定相關規範的流動人口及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等有關組織的行政處罰措施,代之以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的法律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