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規範藥品廣告發佈秩序,近日,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並公佈新版《藥品廣告監督管理規定》。各級監管部門若發現違法藥品廣告,應當責令發佈相關藥品生産、經營單位及廣告發佈者立即停止廣告發佈,並依法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規定》明確“嚴重違法”指發佈的藥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經審批發佈藥品廣告;擅自篡改經審批的廣告內容,超出説明書範圍宣傳;處方藥在大眾媒體發佈廣告,含有不科學的承諾;藥品廣告中使用“療效最佳”、“根治”、“無毒副作用”、“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證治愈”等絕對化語言和承諾;以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軍隊單位和軍隊人員的名義、形象發佈廣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藥品廣告。對嚴重違法發佈廣告的藥品,一經核實即在轄區內暫停銷售該藥品,並責令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企業進行整改,同時在原刊登違法廣告的媒體上,發佈“更正啟事”以消除影響,並在當地監管部門網站予以公告。(記者 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