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維護參保職工生育保險權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關於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就調整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標準有關部門發出通知: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4計算。生育津貼發放按以下標準計: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難産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調整後的計發標準改變了以前採取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的計算方法,改為採用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貼。該標準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執行。2012年4月28日(含)以後生育或終止妊娠,已計發的生育津貼低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應按本通知標准予以補發。(記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