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了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關於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實施意見的通知,通知明確:凡新出讓土地、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宅的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不低於該建設項目住宅建築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轉化資金應歸集到區(縣)政府批准設立的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專項用於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該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記者 陳桂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