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月6日專電(記者 周立權)新交通法規實施後,引起廣泛熱議,針對以前多次發生因“毒駕”造成人員傷亡案件,記者採訪了吉林省長春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他們表示,新交通法規明確規定,3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不能申領駕駛證。
長春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3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3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駕駛證。
據了解,公安交管部門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會核查申請人是否有吸毒行為記錄,審查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對3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以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3年等情形的,將不予受理。同時,申請人在申請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準申請的情形,並對申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