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前,公租房申請人應當提供履約擔保,目的在於提高合同履約率,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公平、公正、可持續發展。
據介紹,申請家庭可自行選擇提供保證人或者履約承諾等方式。保證人在承租家庭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規定的繳納租金的義務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代為支付租金。保證人為法律規定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及法律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的除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選定住房後,應與保證人共同簽訂租賃合同。
同時,承租家庭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須填寫《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諾書》,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後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産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換、贈予。當申請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時,經營單位可依承諾通過法律途徑處置該房産。
記者了解到,有兩類申請家庭可免於租賃擔保。一是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二是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截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也可免於提供租賃擔保:一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已連續繳存1年以上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合計500元以上;二是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合計2萬元以上。(記者 胡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