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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解讀:計劃內二胎不享受晚育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06日 09時49分   來源:文匯報

    上海市政府發佈通知:上海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調整,産假增至98天,晚育的再增加晚育假30天。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就市民關心的新規適用時間、晚育年齡、二胎是否享受晚育假等問題作了回答。

    有網友提出,現在正在休産假的女職工是否還適用於新規?“上海12333”回復稱,2012年4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後,生育或者流産的上海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參照規定執行,現在還在産假中的新媽媽也適用。對於晚育的年齡,“上海12333”表示,“晚育”是指女性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

    有網友還提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第二胎是否也能享受晚育假,“上海12333”回答稱,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第二胎不能享受晚育假。“根據規定,能否享受晚育獎勵,主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二是女方的生育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生育時女方年齡達到24周歲;四是生育行為發生在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之後。上述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

    “上海12333”還對網友關心的産假如何休的問題作了解答,根據規定,晚育假遇到法定節假日可順延,産假不順延,而産前休息的時間已經包含在98天的産假中。(記者 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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