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3月29日專電(記者 黃勇、李黔渝)即將於4月1日正式實行的《貴州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測抽檢時,所需檢驗用樣品應按銷售者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銷售者同意,可以由銷售者無償提供,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銷售者無償提供。對無償提供的樣品檢測合格的,工商部門應退回銷售者。
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産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認可檢測結果。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工商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根據《辦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有計劃地組織執法人員和法定檢驗機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對流通領域商品進行抽樣檢測、質量判定,公佈商品質量信息,並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四類商品將被重點監測,即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消費者、有關組織集中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監測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