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參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部分地區反映,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納增值稅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應將合同價款換算成不含增值稅價格計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增值稅為價外稅,因此,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舉例如下:
非居民企業與境內某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為100萬元人民幣,合同約定各項稅費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假定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則該境內公司應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1+6%=94.34(萬元)
應納稅額=94.34*10%=9.34(萬元)
為配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將上述問題予以公告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