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公佈,自用充電設施按照居民電價收費,可繼續享受峰谷電價。
辦法指出,參照國家和上海市現行電價政策,對用戶充換電的用電費用和服務費用,盡可能予以支持。具體來看,對用電費用,按照充電設施性質確定。其中自用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居民電價收費;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參照上海市工商業電價收費。執行峰谷電價的用戶可享受峰谷電價政策。
服務費用主要依據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提供的服務水平和內容,通過市場競爭確定,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管。在到2014年年底前的示範期內,鼓勵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服務費用給予優惠;對於自建自用、自建專用的充換電設施免收服務費用。
用戶在購車時,也可以向汽車經銷商提出1-2個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地點建議,經銷商定期向主管部門反饋需求,在編制發展規劃時予以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