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5月16日專電(記者 胡靖國 王菲菲)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近日下發通知,嚴格報廢車輛管理各項重點措施,引導提示群眾及時辦理機動車檢驗、報廢業務。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將予以強制報廢。
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臨近強制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辦理變更使用性質、轉移登記以及遷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理區域等業務;對連續3個週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一律強制報廢,並督促車輛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業務。“機動車連續3個未檢驗週期”,從2013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
對教練車、旅遊客車、公交車等縮短使用年限的車型,強制報廢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2014年4月30日;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的,嚴格按照新規定的計算公式核算使用年限。
為了加強報廢機動車監督管理,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還將結合“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貨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全面排查逾期未報廢、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