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6月16日專電(記者 呂夢琦)記者從山西省人社廳獲悉,從今年起該省高溫津貼由按天計算改為按月計算,每年六、七、八3個月,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根據規定,在這三個月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應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並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對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山西省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將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此前,山西省的高溫津貼是按天計算的,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此次調整後整體標準有所提高,且得到更好保障。
此外,山西省人社廳和山西省總工會等單位還聯合發文,明確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要將本單位年休假制度相關條款列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必備內容,嚴格執行,確保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