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7月29日專電(記者 艾福梅)從今年9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參保人員違反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發佈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辦法》規定,參保人員不得有下列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提供給他人或者醫療機構使用;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為參保人員出具虛假證明,幫助參保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