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戶籍制度改革中宅基地處置意見》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青海省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宅基地的農牧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主動退出其農村宅基地及附著物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宅基地的處置,適用此意見。根據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由農牧民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其原宅基地的退出或有序流轉的前提是各類社會保障配套,使轉為居民戶口的農牧民生有所依、居有其屋、老有所養。並且以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條件。退出的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
農牧民宅基地處置流轉的原則是什麼?
(1)統籌規劃與集約統一管理的原則;
(2)維護農牧民權益與合理補償的原則;
(3)自願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4)規範有序與村民參與的原則。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自願退回的宅基地,按該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的2倍給予補償。自願退回的宅基地的補償標準應考慮到當地的的徵用、徵收宅基地時,可由縣政府統一安置或重新分配其宅基地。而轉為居民戶口沒有統一安置或重新分配的宅基地,完全收回。因此,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補償標準按該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的2倍給予補償。
徵用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按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青政〔2010〕26號)“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標準補償”,如海東地區最高39000元×2倍=7.8萬元,最低22200×2倍=44400元。
(1)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
(2)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建立專戶、專賬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