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聯合製定的《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方面提出突破性舉措,將惠及廣大住房公積金用戶,使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更加高效、管理更加靈活。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在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住房公積金歸集量不斷加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見》明確,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後資金不足的,提供身份關係證明,並經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後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總額。
《意見》明確,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種範圍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意見》明確,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購房資金不足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根據其償還能力、身體情況和信用狀況,其貸款年限可延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張利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