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0月11日專電(記者初杭)維修起來“經年累月”讓消費者無手機可用其實是可投訴的違規行為。遼寧省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提醒,一旦手機維修時間超出7天,售後網點就應為消費者提供質量過關的備用機,否則消費者有權向工商部門投訴。
錦州市消費者李女士日前在某電子商場購買一款手機。6月份時發現手機出現黑屏現象,經手機售後服務檢測是主板問題,需返廠維修,但維修期需要1個月。在維修期間,手機售後部門為消費者先後免費提供備用機兩個,但都不好用,後售後部門就拒絕再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消費者認為不合理,於是撥打工商局12315的電話進行投訴。
工商執法人員調查認為消費者反映屬實。《移動電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該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等到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據此工商執法人員認為,消費者要求合理,責成修理者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可用的備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