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張床位可申辦養老院、縣級民政局將有許可權限、養老機構虐待老人最高罰3萬元……10月13日,省民政廳發佈《河南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意見稿》),對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條件和權限、程序、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社會資本投入養老事業有了更給力的政策規範與支持。
門檻降低:10張床位即可申辦養老院
《意見稿》規定,設立養老機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有規範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備和活動場地;床位數在10張以上;老年人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間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于5平方米等。
與過去河南省要求設立養老機構要求床位數達到30張(含30張)以上,流動資金應具備每張床位2000元相比,門檻明顯降低。
權限下放:縣級民政局有了許可權限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權限下放。除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委託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實施許可,其他養老機構均由當地民政部門進行設立許可。
具體來説,縣、不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許可權限的“下放”,有利於鼓勵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養老服務行業,大大縮減申辦流程,節省申辦時間。
處罰更嚴:養老機構虐待老人最高罰3萬元
雖然門檻降低,但管理更加嚴格規範,養老機構必須遵守許多“硬框框”。
《意見稿》規定,如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等行為,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您有意見和建議,即日起至2013年10月22前可反饋至省民政廳老齡工作處。聯絡電話為:0371-65909791;電子信箱為henanlaoling@163.com。(記者 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