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1月3日專電(記者 初杭)挑選商品時稍顯緩慢即被店員惡語相向、逛店不購物則遭導購調侃辱罵……事實上,這些都是嚴重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道歉或賠償。遼寧省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提醒,消費者人格尊嚴等受法律保護,如遇商家惡意侵害,消費者有權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賠償。
近日,家住遼寧朝陽市的計先生在一家炊具日雜商店送修煤氣灶時因修理結果不符合預期,與店員發生激烈爭執。後來經營者給計先生退回修理費,但計先生認為該店員工服務態度惡劣,語言粗俗,對他造成尊嚴傷害。計先生要求該店員工承認錯誤、賠禮道歉遭拒後,請求工商部門幫助維權。
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後認為消費者所述情況屬實。執法人員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責令商家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經執法人員教育、調解後,經營者意識到管理存在欠缺,立即向消費者進行了誠摯道歉,並支付了消費者交通補償,取得了消費者的諒解。
遼寧省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負責人表示,在服務行業消費者人格尊嚴受損的情況並不罕見。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二十五條等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