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僑辦、省公安廳近日出臺的《關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自1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一年。
《辦法》提出,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要求恢復已取消的戶籍,回到原戶籍登出地長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條件的華僑回國在非戶口登出地長期居住、生活。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原則上應在原戶籍登出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登出地申請定居。原登出戶口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辦法》規定,華僑申請回原戶籍登出地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的條件包括: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國內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房産,或者在當地直系親屬、其他親屬有自有房産,自願提供其長期居住;有穩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本人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本人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本人國內親屬承諾願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符合上述規定的華僑,向非原戶籍登出地僑務部門提出定居申請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夫妻出國前不同戶籍地,或一方在國外出生,申請到已恢復戶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在國外出生的16周歲以下的華僑子女,申請到父母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戶籍地定居的;國外出生的60歲以上無依靠華僑,申請到子女戶籍地定居的;符合擬申請定居地有關落戶條件的。
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華僑回國定居入戶時,應當審驗《華僑回國定居證》、擬落戶家庭的《居民戶口簿》、本人護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