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12月4日專電(記者 朱薇)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受的傷是工傷,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近日審結這樣一起案件。
2010年9月1日,李某到A公司工作,成為該公司員工,公司卻一直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1年6月16日,李某在上班途中與第三人查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查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顱腦損傷、腦震蕩,右第3、5肋骨骨折,頸、胸腰背部外傷。隨後,其被九龍坡區人力社保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9級。
在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未果的情況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鑒定檢查費、醫療費、誤工費。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是A公司的職工,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是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義務的責任主體。作為賠償權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現李某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A公司沒有給李某辦理工傷保險,A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李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據此,法院判決A公司一次性給付李某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費、鑒定檢查費、醫療費共計7479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