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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對三項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作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3日電(記者 張旭東)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13日發出通知,對“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並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權限” “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三項新調整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作出具體安排。

    國家外匯管理局稱,新的規定將於5月1日起執行。外匯局將加強監測預警,並根據客觀需要,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進行調整。銀行應按要求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資金流入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向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以及個人購匯信息。

  調整之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外匯局不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事先核準。境內機構凡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持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要開立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調整為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調整之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調整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權限 

    對境外機構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對境外個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限額的,按原規定辦理。境內機構和個人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方式進行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可憑網絡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書,加蓋印章或簽字後,辦理購付匯手續。

    對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的售付匯,等值10萬美元以下(含10萬美元)的由銀行審核,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國際海運企業(包括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船舶代理、貨運代理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可直接到銀行購匯;貨主根據業務需要,可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調整之三: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後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委託人的授權書。

    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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