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記者 張旭東)新華社記者17日晚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17日共同發佈《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委託境內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金融産品投資。這一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人民銀行稱,《暫行辦法》的發佈是積極有序地拓寬境內居民投資渠道,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項重要措施。此前,經國務院批准,央行已于13日晚調整了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産品。
據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平穩發展,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持有的以銀行存款為主的金融資産快速增長,截至2006年3月底,境內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餘額已達到31.8萬億元,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餘額已突破16萬億元,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的資産管理需求日益增長。但是,目前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投資渠道相對狹窄,難以利用國際金融市場優化資産配置、分散投資風險、提高資金收益。儘管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一些外匯理財産品,但僅限于居民個人以自有外匯資金認購,而境內機構和個人持有的金融資産以人民幣為主,外匯理財産品仍無法滿足廣大居民資産組合多元化、分散投資風險的需求。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國際收支持續多年保持“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截至2006年3月底,我國外匯儲備已達到8751億美元。充裕的外匯儲備為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人民幣購匯形式進行境外金融産品投資提供了充分保障。
央行表示,儘管我國外匯儲備規模已經較高,但人均外匯儲備仍不到700美元,相對於鉅額居民儲蓄而言,仍然相當有限。此外,考慮到商業銀行代客理財業務剛剛起步,風險控制和投資管理水平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因此,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的購匯投資規模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為充分保障境內投資者資産安全,《暫行辦法》充分借鑒國際市場慣例和先進經驗,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應實施雙重託管制度和專戶管理,建立國際化、專業化的運作機制,由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託管其用於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産,監督其境外資金運作並履行向監管部門的報備義務,並選擇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其境外託管代理人。
《暫行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資金運用渠道,使他們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兩個市場,提高資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風險,增強資産保值增值的能力。有利於促進境內金融機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培養自主投資管理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提升境內金融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持有更多的外幣資産並從事對外投資,有利於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也是我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