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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規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6日   來源:福建日報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一費制”標準收取課本費(不含按規定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和寄宿生住宿費外,嚴禁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福建省教育廳5日轉發教育部等5部委《關於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學校亂收費的通知》,要求各地將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一所農村學校和教學點,規範學校收費行為。《通知》即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由政府財政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原則上不收住宿費,所需相關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開支。使用其他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在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全部落實到位前,如學校經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收取一些住宿費。鋻於福建省現行農村中小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無法滿足住宿費項目開支,各地寄宿生住宿費可按現行標準收取,不再調整,從2009年春季開始全部取消。學校可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但不準強迫。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一費制”標準收取課本費(不含按規定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和寄宿生住宿費外,嚴禁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作業本費按原“一費制”規定的標準收取。如果需購買練習冊簿,其費用由原核定的作業本費中開支,但不得提高作業本費標準。學校其他各項代收費,包括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一律取消。

    嚴格禁止任何部門、學校、教師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由,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教輔材料和其他學習用品。一律不準教輔材料銷售部門和其他商業服務機構進入校園推銷教輔材料和其他商品。在教科書之外必須讓學生接受教育且免費提供有困難的專項讀本、教學參考必需的教輔材料,學校可根據教學需要少量購買,存放在圖書館(室),供學生借閱,輪流使用,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另行向學生收取費用,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人手一冊。

    取消各種服務性收費項目,如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相應的合理支出應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範圍,不得向學生收取。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提高班、補習班、特長班、競賽班等,所有規定的教學內容必須納入正常課堂教學之中。 (記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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