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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重申企業經營國有文物屬違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8日   來源:人民日報

    針對國有文物被當作企業資産經營、並屢遭破壞的情況,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在文物保護與市場開發的關繫上,應該採取國家主導,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任何單位不得將文物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據介紹,自上世紀末,企業開始參與經營文物景點。1997年,金山嶺長城的管理權被河北灤平縣政府轉讓給了一家農業公司;1999年,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取代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對“三孔”等景點進行管理和經營。由於企業文物保護觀念淡薄,“傷害”文物的案例時有發生。為此,在200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指定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據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介紹,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後,各地執法機構相繼與文物景點經營企業交涉,金山嶺長城等文物的經營權目前已收歸政府。但是,國家文物局2006年度專項檢查發現,仍有不少企業熱衷經營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比如,去年6月,河南省某景區意欲購買二七紀念塔;再如,北京一家民營企業近年來在新疆塔裏木盆地圈了大片景區進行開發經營,其中包括7處國家級重點保護文物。

    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表示,政府管理文物和政府指定的事業單位管理文物,其出發點是保護文物、管理文物,這與企業純粹的盈利目的完全不同。在文物保護過程中,國家保護應是絕對主角。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能作為企業資産經營,但可以借鑒市場化的某些手段,如可以探索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方式,鼓勵吸引各種資金、包括外資來參與我國世界文化遺産的保護。(記者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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