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春季開學起,江西省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全省由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逐步推行免費義務教育。為此,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對實施新機制後的學校收費作出新規定。
江西省規定,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能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和寄宿制學生住宿費。開設了地方課程和配套使用了圖冊教材的學校,具備了與教科書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學校,可以收取其他教材費,否則不得收取。學校可以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但不準強迫。城市學校對跨區域或學區招收的學生,按原政策收取借讀費,其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的實際標準;農村學校免收借讀費。經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共同批准的實驗性學校,2006年及以前年度招收的學生其收費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從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收實驗班學生。
此外,學校其他各項代收費,包括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一律取消,嚴禁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教輔材料及學習用品;取消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各種服務性收費項目;對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借讀費。(記者 李文亭)